物业管理条例滞后
2003年版(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现在已经滞后,造成业主与物业企业企业纷争不断,小区物管人员打伤业主的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不利和谐社会的构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建议重新修订。
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怎样确定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住宅与商户业主物业服务费交费标准、缴费方式等;2、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自动退出小区,不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否成立。前期物业企业离开小区后,小区实行最基本的物业管理,由事处、居委会组织招标。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并提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经费。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广告收益、车位费等分配,明确规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广告收益、车位费收益90%归全体业主,10%归物业服务企业。
四、小区临时规约,现在被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用来管理全体业主的法宝,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将《小区临时规约》改名为《小区业主临时规约》,只管业主,不管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