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新阳医院医疗事故差错责任科室处罚规定
为强化临床科室和全体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征求各临床科室意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厦门海沧新阳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院医疗纠纷、事故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处罚作如下规定:
(一)对发生三级医疗事故的,对该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一个月奖金。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人民币。
(二)对发生二级医疗事故的,对医院主要领导、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全年奖金。对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三)对发生一级医疗事故的,对主要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调离原岗位、对直接责任人实行待岗,待岗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费。对发生的费用医疗费用实行医院负责70%责任人负责30%,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于发生重大医疗差错而没有鉴定事故等级的,由医院组织相关专家对差错进行责任认定后比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由于医务人员的主观错误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而在客观上找不到任何原因的,原则上由相关当事人负责对事故的经济损失按责任大小分摊赔偿。
医务科
200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