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金融稳定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解读
鉴于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涉及内容较为繁杂,以及各行已按照济宁银发〔2010〕152号文要求落实了各部门职责分工,为方便各行理解、执行新办法,现将制定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0年12月30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济银发〔2010〕234号),济宁中支以济宁银发〔2010〕152号文转发至各县市支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2011年3月2日济南分行下发了《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1〕49号)。该通知主要是转发了人总行银发〔2011〕23号文件以及对济银发〔2010〕234号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说明。 按照行领导要求,为统一多个关于重大事项报告文件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与济宁银发〔2010〕152号文转发的《济南分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相比修订完善的内容
济宁中支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近期收到的上级行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补充内容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修订的内容有: 一是设计了重大事项报告模板,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模板报送重大事项。
二是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应尽快电话告
知人民银行的重大事项报告联系人,确保重大事项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渠道畅通。
三是要求各金融机构报告期内如无重大事项,应每季度书面说明一次。
四是在会计、支付结算、信贷、统计、征信、反洗钱、风险管理等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变动应报送重大事项的基础上,增加了代理国库岗位也应报送重大事项。
工作联系人:人行货币信贷管理科,张勇,联系电话:2326313。 Notes邮箱地址:货币信贷管理科/人行济宁中支/济宁金融。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