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答复: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分为申请撤诉与 按撤诉处理 两种情况。一是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是:①申请人限于原告、上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②撤诉必须合法。撤诉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且申请撤诉不得规避法律。③撤诉必须由人民作出裁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不论是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其法律后果相同:①裁定准许的,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原告在 诉讼时效期间 内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③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二是按撤诉处理。即原告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总结《 民事诉讼法 》及《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2.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 案件受理费 ,人民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的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5. 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6.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当事人撤诉或 按撤诉处理后 ,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但若为离婚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撤诉或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以不准撤诉或不按撤诉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