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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什么什么什么等方面加大对地下水超采区地方的支持力度

来源:刀刀网

【法律分析】

国家在替代水源供给、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加大对地下水超采区地方的支持力度。

党、高度重视地下水管理工作。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导致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突出。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条例》从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法律依据】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国家加强对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地下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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