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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哪些事项属于不可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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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些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另行约定,

否则相关规定无效。

如《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属于强行性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等职权属于股东会职权;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履行上述职权,则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关规定无效。

一、股东会的职权是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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