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备案证明文字格式
依据:《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开锁业;(六)旧手机交易业;(七)寄卖业;(八)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九)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十)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第十三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县级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