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美国交通部
§ 571.102
S3.1.3.2 不论S3.1.3.1的规定如何,如果车辆能够满足(a)和(b)款规定的要求,则在驾驶员启动了车辆的推进系统之后,发动机可在任何时刻停止和起动:
(a)对于GVWR小于或等于4536 kg(10000bl)的乘用车、多功能乘用车、货车和公共汽车,当车辆在正常行驶模式下、处于任意前进或倒车档时,车辆的推进系统都可以推进车辆,而无需操作发动机。对于GVWR大于4536 kg(10000bl)的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货车和公共汽车,当车辆在正常行驶模式下、处于任意倒车档和至少一个前进挡时,车辆的推进系统都可以推进车辆,而无需操作发动机。
(b)如果在车辆以稳定速度行驶、加速器控制设置稳定时发动机自动起动,则发动机不会导致车辆加速。
S3.1.3.3 如果变速器档位在驻车档,则发动机的停止或重新起动不应使变速器退出驻车档。
S3.1.4 档位和档位顺序的识别。
S3.1.4.1 除了S3.1.4.3的规定外,如果变速器档位顺序包含一个驻车档位,则在任意以下条件下,驾驶员应能看到档位标识,包括档位的相对位置和与所选档位的相对位置标识在内:
(a)点火开关处于能够使变速器换挡的位置;或 (b)变速器未在驻车档。
S3.1.4.2除了S3.1.4.3的规定外,如果变速器档位顺序不包含一个驻车档位,则当点火开关处于使发动机不能工作的位置时,驾驶员应能看到档位标识,包括档位的相对位置和与所选档位的相对位置标识在内。
§571.102 第102号标准;变速器换挡顺序、起动机互锁机构和变速器制动效果。
S1 目的与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自动变速器的变速器换挡位置顺序、起动机互锁机构和制动效果的要求,以降低换挡错误概率、防止变速器在任意前进挡位时由驾驶员接合起动器,并在低于40 km/h(25英里/小时)的速度下,产生温和制动效果。
S2 应用。本标准适用于乘用车、多功能乘用车、货车和公共汽车。 S3 要求。 S3.1自动变速器。
S3.1.1 乘用车的变速器档位位置。在前进档和倒车档之间应有一个空挡。
S3.1.1.1 变速器换档杆。如果使用安装在转向柱的换档杆,则从空档到前进档的运动应是顺时针的。如果变速器换档杆顺序包括一个驻车档,则其应在最后,靠近倒车档。 S3.1.2 变速器制动效果。
如果车辆具有多个前进挡变速器传动比,则当车辆速度低于40km/h(25英里/小时)时,其中一个前进档应产生比最高速度传动比更高的发动机制动效果。
S3.1.3 起动机互锁机构。除了S3.1.3.1到S3.1.3.3的规定外,当变速器档位在前进挡或倒车档时,发动机起动机应不起作用。
S3.1.3.1 在驾驶员已启动车辆推进系统之后: (a)当变速器档位处于任意前进挡时,发动机可以自动停止和重新起动;
(b)当变速器处于倒车档时,发动机不会自动停止;
(c)只有当车辆满足(1)和(2)的条件时,发动机才能在倒车档时自动重新起动:
(1)当发动机自动停在前进挡、驾驶员选择倒车档时,则不论何时踩下行车制动器,发动机都会立即重新起动。
(2)当发动机自动停在前进挡、驾驶员选择倒车档时,则如果未踩下行车制动器,发动机不会自动起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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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1.102
49 CFR Ch. V(10-1-08版本)
应根据§571.104确定为区域A。
S4.3 证明程序。乘用车风窗玻璃除霜与除雾系统应根据适用于该系统的19年8月SAE推荐惯例J902第4.1到4.4.7款要求或1967年3月的SAE推荐惯例J902a要求测试,但是 (a)在试验的前5min内:
(1)对于配备有非使用发动机冷却液为换热器提供热量的换热器型加热系统的乘用车,预热程序应为车辆制造商规定的寒冷天气下的起动程序,但是不允许连接到车外动力或热源。
(2)对于其他乘用车,预热程序可以为车辆制造商的寒冷天气下的推荐起动程序。
(b)在试验阶段的最后35min(如果未使用本节(a)款所规定的5min预热程序,则为整个试验阶段),
S3.1.4.3 当点火开关处于仅用于起动车辆的
位置时,不需要显示此类信息。
S3.1.4.4 由S3.1.4.1或S3.1.4.2要求显示的所有信息均应能由驾驶员在一个位置上看到。制造商可以决定是否提供某些或全部信息的冗余显示。 S3.2手动变速器。除了三个前进挡手动变速器具有标准“H”型布局外,手动变速器的变速杆布局标识应使处于驾驶员座椅位置的驾驶员始终能够看到。
【70 FR 38051,2005年7月1日,由2005年12月22日的70 FR 75965修正】
§571.103 第103号标准;风窗玻璃除霜与除雾系统。
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风窗玻璃除霜与除雾系统的要求。
S2 应用。本标准适用于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货车和公共汽车。
S3 定义。道路载荷是指自重加上180公斤的指定机动车在水平、干净、干燥、光滑的硅酸盐水泥混凝土路面(或其他具有等效表面摩擦系数的表面)上,在20℃和标准大气压力(101.3千帕斯卡)条件下,以规定速度行驶时的功率输出,包括传动系统摩擦、滚动摩擦和空气阻力在内。
S4 要求。(a)除了本节第(b)款所述外,所有乘用车均应满足S4.1、S4.2和S4.3规定的要求,所有多用途乘用车、货车和公共汽车均应满足§4.1规定的要求。
(b)对于在非美国销售的所有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货车和公共汽车,制造商可以决定是否提供风窗玻璃除雾系统,该系统通过加热风窗玻璃或者除去车辆的乘客舱内水汽,以满足本节(a)款的要求。
S4.1 所有车辆均应具有风窗玻璃除霜与除雾系统。
S4.2 当根据S4.3测试时,所有乘用车的风窗玻璃除霜与除雾系统均应满足19年8月的SAE推荐惯例J902第3节“乘用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要求,但是,SAE推荐惯例J902第3.1款规定的关键区域“应根据第104号机动车辆安全标准”风窗玻璃擦拭和洗涤系统”确定的为区域C、SAE推荐惯例J902第3.3款规定的“整个风窗玻璃”由IHS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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