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前买房婚后不属于共同财产。结婚前一方出资买房的,属于一方当事人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因为结婚就变成了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买房,在结婚之后,产权登记簿上增加配偶姓名的,可以视为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一方婚前买房,在结婚之后双方当事人共同还房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属于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但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