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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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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生活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性质组织,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所谓组织,是指通过策划、招揽、引诱、拉拢、胁迫、调配等行为倡导、发起、组建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是指在性质组织中居于统率、支配地位,对该组织起策划、决策、指挥作用。所谓参加,是指明知是性质组织而仍予以加入的情况,包括积极参加,也包括一般性的参加。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立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性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

罪体

行为。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这里的组织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性质组织。领导性质组织,是指在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参加性质组织,是指加入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并参加其活动。

客体。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这里的性质组织,根据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此前公布的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一条,以及2002年4月28日,全国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的立法解释,都在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经济实力、行为方式等方面作出相关解释,唯一的区别在于:非法保护(俗称保护伞)是否性质组织成立条件。司法解释将保护伞规定为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没有保护伞就不构成性质组织。而立法解释则将保护伞规定为或然性条件,没有保护伞同样可以构成性质组织。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应当根据修正案认定性质组织。

罪责

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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