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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清算比例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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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土地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额×税率

(一)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纳税人计算土地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

第三条

土地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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