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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过户需要那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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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买卖双方签订 买卖合同 。 2.接受房地产买卖管理部门的相关检查和评价。 3.立契过户,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过户时,方持买卖合同和有关证件及资料到买卖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子权证或确权证实; 身份证 或别的有用身份证实;房子权共有的,别的房子其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定见。 二、 房子过户 需要的资料 1.卖方: 夫妻双方(或其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房子权证》原件、夫妻双方(或其它共有人)方章各一个、 结婚证 、未婚证实( 离婚证 或 判决书 )原件。 2.买方: 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私章(方形章)一个。 3.办理流程: ①、双方签定《房子买卖合同》及《委托书》; ②、双方交给 购房 保证金 及 定金 到公司财务处; ③、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④、将以上所需资料交到公司信息部; ⑤、公司开具收件单及收款凭证; ⑥、由评价公司出具评价陈述; ⑦、公司外联部办理完测绘及手续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签字; ⑧、得到房产管理部门收件收据后,买方将首期款付给卖方; ⑨、由约好方交清过户所需的有关费用后,买方付清余下的房款; ⑩、买方收取新的 房产证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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