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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收缴罚款几日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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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机关 . 人民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机关;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机关及其人民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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