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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的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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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的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护人的头部不受伤害或降低头部伤害的程度:

1、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

2、当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下来时;

3、当头部有可能触电时;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硬的物体时。

主管人员应每天监督检查大家是否正确佩戴安全帽,包括检查:

1、安全帽的外壳是否破损、有无合格帽衬、帽带是否完好,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调整好帽衬顶端与帽壳内顶的间距(4至5厘米),调整好帽箍;

3、安全帽是否戴正;

4、是否系紧下颚带;

5、现场作业中,切记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来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如发现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罚款20元,不扣帽带10元,班组长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2、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罚违章人10元;

3、不懂电器设备而玩弄者,使用电炉,乱接乱挂电线出现事故,责任自负,并罚款50至200元;

4、酒后作业罚款按有关条款处理;

5、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操作者罚款10元;

6、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者,处以每处100元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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