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依据有:长期重度呼吸困难。1、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2、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3、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者;4、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5、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6、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根据《劳动法》第三十,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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