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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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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及无效情形:1、未签订合同仍有效,但为不定期租赁。2、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的超出部分无效。3、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取得许可证或经批准建设的认定有效。4、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除非双方约定。5、未经批准或按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无效,但经批准建设的认定有效。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房屋租赁无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签订也是有效的,但是属于不定期租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4、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拓展延伸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及终止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了租赁双方的权益,确保了租赁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然而,合同的法律效力并非永久不变,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可能会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常见的终止条件包括租期届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一方违约等情况。当合同终止时,双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剩余事项,如退还押金、清理房屋等。因此,了解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及终止条件对于租赁双方来说至关重要,能够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并避免纠纷的发生。

结语

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确保租赁双方权益。根据民法典,未签订书面合同属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无效情形包括超期使用、无规划许可证、未登记备案等。了解合同效力及终止条件有助于维护权益,避免纠纷。租赁双方需遵守法律规定,处理剩余事项。合同法律效力保障租赁交易合法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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