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否则不会支持。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在离婚登记后可以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已放弃该请求,不会支持。
法律分析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起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如果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就不会支持了。
拓展延伸
离婚赔偿的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
离婚赔偿是指在离婚过程中,一方因为对婚姻关系的违约行为或造成损害,而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赔偿的主张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包括婚姻关系的违约行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受害方的损失等因素。实际应用中,离婚赔偿的主张需要通过举证、申请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进行,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支持赔偿请求,并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在离婚赔偿案件中,双方需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结语
离婚赔偿是一项涉及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如需提起赔偿请求,需符合法律要求。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通过举证、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进行,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当事人在离婚赔偿案件中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并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
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