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若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由发起人筹集的,并在章程中载明的资本额。
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因股东认缴情况缺少监管,致使部分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章程中约定的期限缴清出资。更有甚者,公司停业,股东仍未部分或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作出了规定,以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若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可向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册资本是公司再设立时发起人进行筹集的,载明于公司的章程中,并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我国《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由股东认缴出资额构成,并于章程中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及认缴计划。
结语
股东未按期缴清出资,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相关责任。根据该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向其追偿。若股东未能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可请求补偿。同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发起人可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追偿。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筹集的,应在章程中明确认缴的出资额及计划。根据我国《公司法》修改后的规定,注册资本由股东认缴构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