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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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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的意思是,对对方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进行反驳,商标注册人对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是有答辩权的。

《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商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不满足《商标法》中规定的注册条件。

2、通过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注册的商标。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取得注册的驰名商标。

5、商标代理人违反有关规定,私下注册委托人的商标。

6、有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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