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实足额认缴出资,就应当对已足额认缴出资的股东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交付的实物或无形财产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记载的价额的,缴资不实的股东仍然应当承担缴付其差额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