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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积金要怎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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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山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中山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提取证明到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审核,经初审后,若发现提交资料有缺失或无用的,当场退回给申请人,并给出不能通过的原因。申请人可将材料备齐后再次前往管理中心办理;

3、收到答复,初审通过的,在受理申请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退还所提交的资料正本;

4、银行放款,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转账手续,逾期无效,提取款项由经办银行划账至申请人本人银行储蓄存款帐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中山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退休的

提供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

2、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每年提取一次。

3、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采取每年两次批扣或按月划扣还贷的形式直接划账还贷。当职工贷款本息余额小于等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可办理一次性提取结清还贷。

4、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

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

需提供租房协议和租金。一年最多办理两次,每次可提取不超过半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其他相应材料:县级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明;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身份证;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

7、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的

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8、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

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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