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外出就餐、住宿时,无需提供个人税号。
普通,开给个人的确实可以不填税号,如果要填,就是其身份证号码或有效证件(护照等)号码。
如果是以企业人员身份报销,则要向商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管理系统开具,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