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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什么情况下可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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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可减免的情况如下:

(一)、 夫妻之间房产权属变更:

财务部和国税总局都有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3种情况,可以免征契税:

1、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者一方所有;

2、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 ;

3、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

(二)、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

法定继承房产不征收契税。所以,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法定继承房屋权属时,不必交纳契税。

(三)、离婚分割房产

夫妻房屋属于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规定契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所以离婚分割房产不需要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 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契税。

(二)、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 部分,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荒涂土地使用权,用于农、 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土地、房屋权属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向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征收契税。

(七)、 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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