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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地被征用后的补偿,应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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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地被征用后的补偿,应该归谁?开荒地被征用后的补偿归当时的所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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