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应对:
1、与劳动者协商和解,签订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会向用人单位发放申请书副本,用人单位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3、仲裁员存在回避的情形,申请回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4、用人单位收到书面通知后委托代理人按期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5、用人单位掌握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应当按期举证,逾期不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
6、裁决前调解的,与劳动者签订调解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对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