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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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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针对器官功能和残疾程度将伤残等级划为为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简单以智力功能障碍为例,一级的标准是颅脑损伤致使智力小于等于二十,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的判定标准是颅脑损伤使得之上小于等于三十四,日常生活需要有人随时帮助;三级的判定标准指的是之上小于等于三十四,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装汤、经常需要有人监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二、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6、住宿费。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7、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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