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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离婚协议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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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离婚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1、财产归子女之类的协议,很多夫妻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

2、约定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约定之类的协议,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之类的协议,“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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