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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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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征收,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根据支出费用和各行业工伤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征收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行业差别费率。对企业实行浮动费率,可以根据企业工伤发生频率的变化,每年对费率作一次调整。各行业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市制定。

2、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工伤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不实行减免。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缓缴。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也可以由企业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基金。《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第十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征收,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第十一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根据支出费用和各行业工伤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征收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行业差别费率。对企业实行浮动费率,可以根据企业工伤发生频率的变化,每年对费率作一次调整。各行业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市制定。第十二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工伤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不实行减免。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缓缴。第十四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也可以由企业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基金。第十五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包括管理费)不计征税费。第十六条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之初,工伤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向企业预收一个月的保险金作为准备金,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各市征收的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85.5%作为支付职工工伤社会保险费用;10%作为工伤社会保险储备金,用于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发展康复事业。第十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从征收的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2%至4%作为管理费。管理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管理工伤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生活补贴;

(二)业务费、宣传费;

(三)必要的设备购置费;

(四)对工伤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

(五)其他与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有关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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