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高级人民对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审理复核后,有四种处理结果:
1、予以核准。
2、不予核准。
3、依法改判。
4、发回重审。
一、死缓的核准权及受理通知书
死缓的核准权的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九条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死刑上诉死刑比徒刑有多大可能机会
我国立法一方面将死刑作为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强调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而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慎用死刑在程序法中的体现。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人民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均需要经过复核程序。死刑立即执行应当由最高人民核准。在我国,死刑分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即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死缓,是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般情况下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因此,死刑立即执行需要报请最高院批准,如果最高院不批准,很有可能改为死刑缓期执行,至于机会大不大,则需要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三、可适用死缓条件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适用死缓的条件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最高人民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