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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

来源:刀刀网

1、强制医疗机构的定期评估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批准。

2、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受理。

3、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的审查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应当要求其提供。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调取。

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

4、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审查后的处理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

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收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一、强制医疗的监督

1、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被告监督。

2、发现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提出纠正意见。

3、认为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4、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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