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楼顶养花侵占公区的触犯法律。楼顶属于公共区域,为所有业主所有,在楼顶养花属于违规占用公共区域、改变原规划用途的行为,其他业主有权要求违法的业主终止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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