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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谁制定

来源:刀刀网

法律分析:

在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负责制定有关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办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共同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根据国家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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