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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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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税额,超采区地下水税额高于非超采区,严重超采地区地下水税额更高。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特种行业高征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低征税。应纳税额计算方式根据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乘以适用税额。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分析

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地下水税额>地表水税额;

超采区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区地下水税额;

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地区地下水税额;

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取用水、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拓展延伸

水资源税征收的优化与改革

水资源税征收的优化与改革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该的优化包括调整税收征收标准、完善税收优惠、加强执法力度等。改革方面,着重于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征收效率,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优化与改革水资源税征收将有助于引导企业和个人节约用水,减少浪费,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的优化与改革还将促进水资源行业的发展,推动相关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升水资源管理的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结语

通过对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包括地下水、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以及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等,可以实现对不同情况下的取水行为进行合理征税。对于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可以加征1~3倍税额;对特种行业可以采取高征税措施;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可以采取较低的征税标准。此外,还可以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并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通过优化和改革水资源税征收,可以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衍生问题:

免征资源税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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