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可向债务人配偶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强制执行,原债务人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中,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可按份承担。民法典规定,如果债务人承担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可以追偿债务人的配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当事人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后,若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则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请求人民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