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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能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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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作用有很多,就业用途:可以作为用工公司的内部审核材料,证明当事人没有在职或已经离开之前的公司。证据性用途:当与本公司被动解除劳动关系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中会有终止的理由,如个人原因辞职、辞退、合同期满等,这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自身的权益,对未来的维权可能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原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

原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据资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书申请仲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不能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等。若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辞职后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理

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申请辞职,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规定办理离职手续,那么公司必须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然,劳动者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主要依据如下: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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