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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

来源:刀刀网

法律主观:

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是不能够约定试用期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较短,且是以小时计酬的,约定试用期对劳动者不公平,因此法律规定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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