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可以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受让方可以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但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该法第二十条规定,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规定的方式流转。因此,流转后的农村土地可进行再流转。
二、互换土地口头协议有效吗
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当事人口头协议互换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土地互换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多以口头协议的形式互换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互换土地,就涉及口头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处理原则,对于农村村民之间互换土地的口头协议,应确认其效力,维持农村良好的秩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一种,主要是指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间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的调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