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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都有什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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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因此,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时,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

1.申请人:

①用人单位;

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

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

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本级。

4.申请复议的期限:

①不予受理的: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的: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的:期满后60日内。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①复议申请书。

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二、行政诉讼:

1、受理的三种情况:

①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

②劳动部门的工伤认结论不服。

③对行政复议不服。

④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虽然,最高人民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等四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是,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较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增加了一项“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于2010年12月20日颁布的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因此,行政复议不再是工伤认定结论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对工伤认定结论选择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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