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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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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人民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人民审判案件,除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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