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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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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是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二者区别如下:

一是针对对象不同。股东直接诉讼是针对直接侵害单个或某些股东的权益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是针对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二是起诉的目的不同。股东直接诉讼起诉的目的在于直接维护自身的权益;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是胜诉后果归属不同。股东直接诉讼胜诉所得归股东自己或者其所代表的其他股东;股东代表诉讼胜诉所得归公司。

二、临时股东大会流程是什么样的?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以决定临时出现需要股东表决的公司重大事宜。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会层面无法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则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召集、主持;如果监事会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换言之,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是遵循“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这一顺序的,如果未能按照这一顺序,则属于程序违法,所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可以被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股东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的资格是法定的,不能通过罢免取消股东的资格,股东的资格只能通过股东大会解除。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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