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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没有操纵期货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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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立案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为人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行为人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一、什么是股票解禁

股票解禁的含义。股票解禁是指限售股过了限售承诺期,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的股票。具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被称之为限售股。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表现有: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三、持股5% 以上的大股东减持规定

1、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

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3、持股5%以上的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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