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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程序和法律规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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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的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并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将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和债务,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企业吸收合并的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法律规定

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相关阅读:公司法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的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结语

企业吸收合并的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并经授权的部门或省级批准。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应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合并后,登记事项需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规和本级规定须经本级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第十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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