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征。第一,信用卡犯罪多半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为主。第二,所谓的“养卡”等现象在一定时间内出现公开化、产业化趋势,并与恶性透支等情况相交叉。第三,网络为信用卡诈骗提供了一个交易的平台,为虚构身份申领信用卡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尽管信用卡犯罪呈现新情况,但在实际审理案件中基本是围绕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为主进行犯罪的。而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在实践中是存在难点最多的类型,同时也是理论界热议的问题之一,目前基本存在三个方面的认定难点:(一)有关持卡人的认定,持卡人只有合法的持卡人才符合,非法的持卡人包括伪造型、骗领型、冒用型等类型都有相应罪名依据和处罚,因此从法律体系上也不能将其重复适用。所以对于持卡人的认定应当只包括合法的申领人以及经申领人授权的实际使用人。(二)关于信用卡透支金额认定。首先,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信用卡透支金额应当只包括透支的本金,但是核实透支的本金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主要是因为办案人员对信用卡透支金额与应还金额的计算方法不明确,有时候就按照简单的减法计算,但这样对银行维权很不利。其次,有关恶意透支的数额中是否应计入利息并没有明确说明,容易造成认定困难。一般来说,信用卡透支的利息明显高于一般金融贷款的利息,其本身就带有惩罚性,因此利息部分也不应当划归恶意透支数额。(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司法解释还明确六种具体的情形,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认定难点,例如第一项“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如何认定“明知”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只能是从持卡人的办卡情况和持卡使用情况等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