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认定工伤后,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作出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应当受理。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