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管理制度1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监督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应向公司法务部审查备案。
第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务部,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法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
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务部登记备案。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合同的汇签审核与签订
第十一条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汇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第十二条公司合同的汇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
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十九条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条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 5000 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标的为人民币 50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二十四条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 4 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中能源)1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中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监督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应向公司法务部审查备案。
第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务部,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法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务部登记备案。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合同的汇签审核与签订
第十一条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汇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第十二条公司合同的汇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
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十九条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条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 5000 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
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标的为人民币 50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二十四条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公司饭店保密管理制度2(无加黑)1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一、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所有员工。
二、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各种信息。秘密是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赖以立足、生存及正常运营的基本条件,所以保密是员工的重要行为准则,公司所有员工均有义务保护公司秘密,并制止他人窃取、泄露或者散发。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经营管理信息和员工个人隐私。
三、商业秘密包括:公司合作伙伴(渠道\\经销商等)或客户要求我公司不得向第三人透漏的秘密, 合作伙伴的地址、电话。公司的业务计划、规划、方案、意向等经营活动中需要保密部分;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公司的资产负债、预算决算、资金调度等财务方面的秘密;公司与合作伙伴的分歧等商业秘密。
四、员工个人隐私包括:员工人事档案、员工的薪金收入、股东投资比例、住宅电话、家庭成员等相关信息;公司实行员工个人经济收入保密制度,员工本人不得公开自己的经济收入,也不得询问他人的经济收入。其他员工生活中属于个人隐私的部分。
五、员工保密责任:
(1)员工不得探听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秘密,员工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人披露公司的秘密。
(2)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3)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人使用公司的秘密。
六、罚则
1、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但未造成泄密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因个人过失造成泄密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如果因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须按以下标准对公司进行赔偿:
3、赔偿金额为公司因泄密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4、如果泄密是因员工出卖公司秘密造成的,或公司受到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员工因泄密所获得的全部利益,或者以不低于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赔偿金额。
5、对泄密的员工,公司有权与其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七、员工无论什么原因,不能继续干下去的需提前一个月申请,一个月后方可离职,工资分文不少。一个月内自动离职的,
将扣除一个月工资。
八、如果本店员工用本店配方开店的,需经老板书面同意。 九、保密期限: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乙方签署本协议开始到该公司秘密完全公开时间止,无论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十、附则:如双方有协议纠纷,协商无果,将走法律程序。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
份身日
日份 证证乙方
号 号 期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