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
申请人###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调解结案,依据申请人申请,贵院已对被申请人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包括银行账户)。现为方便被申请人工厂正常营运,经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同意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解除保全措施。特此申请。
此致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 (签字)
20xx年12月8日
被申请人账户:
8100351402#####(中国银行宁波高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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