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销售提成,但公司领导拒绝。他多次找到公司领导索要提成,但公司领导以客户账款未到账为由推诿。一年多后,领导直接拒绝了他的要求,告诉他自己要求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了。王某疑惑,自己还能向公司主张销售提成返回吗?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离职超过一年后,其请求权仍然处于时效之内。虽然王某离职已经超过两年,但是他在离职后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公司领导也承诺可以支付销
法律分析
两年前,王某曾在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担任科技产品推广、市场开发和销售工作的销售经理。但是当时他经手的多笔销售业务还没有最终回款,公司领导承诺只要客户的货款到账,就立即向他支付销售提成。离职后他多次找到公司领导索要提成,刚开始公司领导还以客户账款没有到账为由推诿,一年多后却直接拒绝。领导告诉他,按照法律规定,他的要求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了,即使去告公司也拿不回来。他也很疑惑,自己还能向公司主张销售提成返回吗?
答:法律制度上为了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自身合法权利,避免由于时过境迁,证据灭失而导致无法查清事实的现象发生,规定了一个合理的期限即时效。当事人只有在时效之内主张权利,才有可能获得裁判机关的支持。本案中,员工虽然确实离职超过一年以上,但是其在离职后对于自己索要销售提成的权利并非不闻不问,而是积极主张。况且该公司领导也多次承诺可以支付销售提成,因此,这种情况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中构成了时效中断。也就是说,王某每次找到原公司索要销售提成都是对时效的一种重新计算。所以,本案中,王某索要销售提成的权利仍然处于时效之内。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条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如果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销售经理离职后,如果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无法向公司主张销售提成。
然而,如果销售经理离职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例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有毒有害或低洼潮湿的工作环境等,离职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销售经理离职后是否能向公司主张销售提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果离职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合法行为导致,离职员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但如果离职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离职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
结语
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期间内,尽管王某多次找公司领导索要销售提成,但公司领导却拒绝了他的要求。王某疑惑,自己还能向公司主张销售提成返还吗?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客户货款到账,公司领导就应支付销售提成。本案中,王某离职已超过一年,但他在离职后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且公司领导曾承诺支付销售提成。因此,王某的销售提成返还请求并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尽管仲裁时效已过,但王某仍然可以尝试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08-14)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09-13)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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