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改革是在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是国家按税种划分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方面的改革。该改革要求按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税、地方税,有效处理了和地方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的宏观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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