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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取保候审了还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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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和判刑的标准是的,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情况,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等。判刑的原则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刑罚,并不会考虑嫌疑人之前被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件中为什么取保了又判实刑?

取保候审和判刑标准是无关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一条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八十二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判刑的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总之,量刑时要考虑的是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各方面的因素,并不会考虑嫌疑人之前被司法机关采用了哪一种强制性措施。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而判刑的原则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决定刑罚,并根据法定刑的限度进行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因此,在量刑时并不会考虑嫌疑人之前被采用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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