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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与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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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为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一系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康复费、残疾用具费等。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应及时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由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进行,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护理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第五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一旦患上职业病,享有多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若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等有争议,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若未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提起诉讼。同时,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可申请鉴定,鉴定委员会由专业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和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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